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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高铁“座霸”,法律不能只是“震慑”

2018-08-23 11:43: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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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在济南到北京南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请求换座位遭拒的情况下霸占一名女性乘客的座位,在乘务员及乘警进行协调时,该男子依旧态度嚣张,面对该男子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闹剧,乘警同志亦是无可奈何,最终虽然乘务员将该女性乘客妥善安排,事件在当时得到了有效处理,但是该男子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是不可忽视地。难道面对高铁“座霸”真的无可奈何了吗?

火车票其实并不只是一张小纸片那么简单,实名制的火车票是乘客和铁路运输单位的旅客运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事件中“座霸”的行为已经构成的侵权,不仅如此,在乘警出面协调后,“座霸”态度蛮横已经触犯了《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条(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明确指出,“座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的支持下,“座霸”依旧肆意妄为,实在让人费解。

法律不应只有震慑作用。作为列车上的执法者,乘警不应该束手无策。《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中明确说明,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既然是执法人员,那就应该违法必究。法律如果只有震慑作用,那久而久之就会产生“破窗效应”,对社会秩序产生更大的不良影响。

法律更需要用行动捍卫。乘警被赋予执法的权力而消极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只有法律执行到位,才能对其他有违法意图的人形成震慑作用。确实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警察文明执法始终是热点问题。文明执法应该提倡,但是为了不上热搜,光文明不执法是否就有道理了呢?这种避重就轻的方式不应该是执法人员应有的作为。

守法公民的权益由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由执法者捍卫。面对这种法律边缘的试探,执法者不应该只是两手一摊无可奈何,法律是治病良方,但治病需要入口见效。(来文超)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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