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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别让“试用期”成为廉价用工陷阱

2018-09-17 15:28:3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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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到、不早退,没出过一次事故,还有半个月就能转正,可无缘无故就把我辞退了。”这是王云凯两年内第三次因“不合适”在试用期内被解雇。记者采访长途跟单员、短途跟单员、银行护卫员、企业保安等20名保安护运行业劳动者,他们中的一些人讲述各自遭遇:试用时不讲录用条件,无故辞退得不到赔偿,签订“霸王条款”。(9月16日《工人日报》)

“试用期”是不稳定的工作状态,工资可多可少,甚至分文没有,在试用期内随时都有可能被炒鱿鱼。而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作廉价用工,“试用期”一满就找种种理由,让试用员工卷铺盖走人。很多劳动者都落入过这样的用工陷阱,却不知道如何去维权。笔者认为,“试用期”用工陷阱必须盖上“安全盖”,劳动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对用工单位“试用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利用“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巧妙”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霸王条款”,把短期用工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这样,既可以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导致不少企业乐此不疲。王云凯两年内第三次因“不合适”在试用期内被解雇,就是落入这种“试用期”廉价用工陷阱的鲜活例子。

其实,“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3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区别对待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也应该缴纳社保。然而,在现实中,很多试用期员工要么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要么为了熬过试用期能转正,大都对用工单位低报酬、不买社保等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而被辞退的试用员工,不少人因怕麻烦或没有精力和时间而放弃了维权,这些都在客观上纵容了用工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打击和防范“试用期”廉价用工陷阱,一方面,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劳动监督部门,应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坚决抵制用工单位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还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此外,用工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不能把试用期员工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如此,“试用期”用工行为才能盖上“安全盖”,劳动者便不会再落入廉价用工的陷阱了。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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