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网评集萃

贪腐者“自首”,是一种自我救赎

2018-09-28 11:56:3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据澎湃新闻报道,前不久,浙江象山县公路管理段东陈站站长林某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林某的举动,催生了投案自首“多米诺效应”,此后1月内,县公路管理段有6人相继投案自首。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短时间内,象山县同一单位多人“投案自首”,这说明“自首”,是违法乱纪官员的一条“自救”之路,是相信组织,敬畏对党纪国法的正确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官员放松了自我教育、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走上贪腐道路,存在“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现象,甚至贪污受贿。一开始,他们都心存侥幸,以为自己贪腐隐蔽,很难发现。但无数事实证明,再隐蔽的贪腐行为,都有被曝光的一天。

特别是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了强大震慑。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8人,厅局级干部1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和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一以贯之。贪腐者与其担惊受怕、彷徨忧惧,甚至彻夜难眠,还不如主动“自首”,向组织说明问题,重新回到正轨上来。

在错误已然铸成的情况下,向组织“自首”,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明智之举。只有主动面对错误,诚心悔过,才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要看到,党中央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挽救干部。凡投案自首者,可以从轻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和《监察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处分、从宽处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犯错,也不要慌张,一定要及早回头,主动找组织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把自己交付组织去评判,安心等待党纪国法处置,相信党纪国法是公平公正的。

贪海无边,回头是岸,自我救赎需要有勇气去坦白,但风雨过去一定是晴天。(殷岳)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