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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危害不容忽视

2018-10-11 15:22: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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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消费方式,丰富消费者选择,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释放产能和消费潜力,这是电子商务时代呈现出来的民生和经济图景,也应是电商平台的使命所在。

然而,在现实情境中,不恰当的竞争方式却在阻击着这一使命的达成:每当有促销、纪念活动,商家就不得不做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的选择题:参加甲平台的活动,就不得参加乙平台的活动。往年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已经引发舆论热议,然而热议过后,往往一切照旧。比如,最近拼多多三年庆,几乎所有品牌商家均遭遇强势电商平台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退出活动。有的商家商品下架不说,还被迫关闭旗舰店。

“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变成了“让天下没有我难做的生意”,这既有违电商平笞的社会使命,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繁荣。限制竞争是电子商务市场的天敌。电子商务的兴盛,其最核心的商业逻辑是开放包容。以强势平台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只会使自身患上限制嗜好症。电子商务能够提供的潜在社会福利再多,拓展的经济空间再大,也不意味着就有天生的免疫力。一旦对限制性经营策略上了瘾,平台就会成为妨碍而不是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障碍。类似的例子,线上线下都屡见不鲜。

限制竞争,还限制了消费者主权的提升。电子商务提供了商业革命的新契机。便捷消费,只是第一步。从长远看,商业革命的完全触发并转化为旺盛的消费,只能依靠尊重消费的个性化、多元化、平等化。而当消费者只能在限制竞争的逻辑下选择单一平台的时候,消费者将无从选择,无从个性化、多元化消费,或者只能被规定性地个性化、多元化,在与商家、平台的交易中,因为不能用脚投票,消费者也无法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限制竞争,也限制了商家渠道开拓权益。电商平台上,多数都是中小商家,他们需要更多、更能下沉的渠道,才能生存和发展。将商家绑定到单一平台上,经营环境无法改善。

强迫商家“二选一”,是一种蛮荒的、霸权式的商业手段。在消费潜力亟待挖掘、中小微企业亟待疏解的当下,“二选一”的危害尤其不容忽视。因为,这种手段制约了电子商务本来可以为民生和经济能够提供的所有贡献,降低了社会总福利。

默认这种游戏规则,让其习惯成自然,还有损法律尊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显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现象,挑战了法律规定。

维护电子商务的繁荣,不能以忽视“二选一”作交换。否则,电子商务的繁荣就是海市蜃楼。明年1月1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就将正式施行。让法律制度成为遏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现象的有力武器,不能只靠法律,更得靠人。平台、商家、消费者都该成为法律制度的践行者,电商平台“二选一”才能行之不远。这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电子商务的未来。(徐立凡)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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