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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旅行社领队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2018-10-25 09:36: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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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领队陈某在带队去法国巴黎时,代购了手表、服饰、包等物品,飞回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陈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达23万多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4万元。(北京晚报10月24日)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乘坐AF382次航班由法国巴黎出发,于2015年12月3日15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对其行李进行开箱检查时,发现其行李箱内有手表、服装服饰、包等超量消费品。经查,上述物品包括陈某帮助他人携带入境的代购品、自己为他人代购的物品及自用品。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共计23万多元。庭审中,陈某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代购,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陈某帮助他人携带入境的代购品、为他人代购物品及自用品,“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被判刑、罚款实属咎由自取。

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预缴部分罚金,而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北京四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这不止是一次警示,更是一次生动而又深刻的普法教育。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不是代购违法,而是逃税违法。其警示意义在于,代购可以有,但必须符合法律;而符合不符合法律,就是看当事人有没有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故此,帮助他人携带入境代购品也好,自己为他人代购物品及自用品也罢,必须依法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不能耍“小聪明”,更不能有冒险行为或侥幸心理,否则,一旦露馅,“吃不了兜着走”。但愿人们都能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中吸取教训,受到警示。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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