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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的背后是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2018-11-12 16:34: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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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群方便沟通,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隐形加班,困扰着无数像杨舒一样的职场人。许多指令看起来简单,只需要打个电话、查个数据,或者翻看一下聊天记录,但正是这些看起来随手可做的事,让工作变成了24小时、365天的事。(中国法院网2018年11月9日)

微信中常见的“工作群”、“同事群”,突如其来的临时加班、会议、出差安排防不胜防。劳累了一天,回到家后本想舒舒服服的泡个澡睡个觉,却还要时刻警惕着微信中的工作安排,身体是下班了,神经却丝毫未得到放松,更有甚者居然因此而丢了工作。今年7月初,宁波的孕妇王小姐因未在10分钟内未回复单位微信工作群的信息,被公司负责人辞退。虽然事后王小姐通过法律仲裁,获得了1.8万元的经济赔偿,但是公司在上班时间都没安排的工作,可知其也并非那么重要,仅仅因员工未及时回复信息便行辞退之举,未免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嫌疑。

由此可见,微信在使即时沟通变得原来越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工作者自由。微信通讯的即时性决定了工作者要时刻保持“待机”状态;若是在工作时间倒也无可厚非,但正是因为休息时间被无孔不入的渗透,“微信加班”才让人反感。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当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显然很多用工单位未能做到以上几点。这说明在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大发展的今天,很多劳动者的切实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依然属于弱势群体;用工单位依然在劳动关系中占据居高临下的地位,并以此有意无意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说,下班之后的职工是否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并回复、“微信加班”是否算是“加班”,很多劳动者也是一知半解。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唐毅认为,理论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至于是否算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同样也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报酬。

其实,若工作时间获得的报酬能满足劳动者的需求,那么“微信加班”一类的“业余骚扰”只怕也难行其道。面对微信上突如其来的通知,屏幕前的职工在不满之余,更多的是无奈。正所谓“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时,缺少薪资议价权的劳动者岂能“不慌”?我国目前不乏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然而如何能使这些条文落实下去,切实履行好相关机构的职能,依然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绕开的课题。

平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无论是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都要以法而行,依法监管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才能让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宋鉴)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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