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管窥天下

未成年人犯重罪,理应受惩罚

2018-12-14 19:04: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12月2日,湖南12岁小学生吴某康在家里偷偷抽烟,却被母亲无意中发现,气愤的母亲拿起了皮带就对吴某一顿狠狠的抽打,结果被愤怒冲昏头脑的他去厨房里拿起了菜刀,接连对母亲疯狂砍了20多刀,母亲当场死亡,因男孩只有12岁现已被释放。(12月13日今日头条)

现今社会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各地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大部份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会给予惩罚,而不会因为犯罪者是未成年人就网开一面,不予追究。我国古书《礼记•曲礼》中记载,“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即除七岁以下小儿外,针对八岁至十五岁未成年人犯罪,只是部分罪行可以减免,绝无不承担任何刑事规定之条文。

12岁这么小的孩子能犯下如此残忍的事情,除了家庭对孩子关心不够,学校的教育引导也存在一定的缺失。但是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而不应该有大人小孩之分。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正在呈上涨的趋势,而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似乎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纵容,既然不会受到惩罚,那么有些未成年人是不是就会心存侥幸而大胆的犯罪呢?那么社会的犯罪年龄就会呈现低龄化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的不稳定,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在古代就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规定,可见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所需。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已有较长的历史,同时也有较多的研究。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我们应该好好保护并教育其成长,不应该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严惩未成年人犯罪,其实就是对他们的另一种保护。(孙凤霞)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