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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切莫“批评”了事

2018-12-17 09:56: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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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阳泉一中学生被6名同校学生殴打,视频流传后公安分局传唤6名行为人,对行为人及监护人进行严厉批评。(12月15日 澎湃新闻)

6打1,同学情真谊切,何来如此深仇大恨?不仅拳脚相加,还录视频,搞“特写”,其行为可憎,气焰嚣张,让人发指,显然这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而对此案,警方虽及时受理,却只对六名施暴者及监护人进行了所谓的“严厉批评”,让人心中很不是滋味。

当然,警方如此处理,也是依法办事。因为有相关法律管着,受年龄限制,这些可恶的“小霸王”,还不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虽明知是“隔靴搔痒”,起不到多少作用,也只得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持强凌弱,以大欺小,不仅侵犯了弱势者合法权益,给其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影响着其健康成长,而且还扰乱着校园正常的秩,由此带来的危害性不可小觑;对此校园顽症,相关专家学者纷纷呼吁降低刑责,让这些“任性熊孩子”受到法律惩罚。

现实中,尽管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高度重视,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校园欺凌治理,成立了相应机构,公布了举报电话,虽收到了一定效果,却因其依然将责任压在了学校与老师身上,寄希望于批评教育,自然就难以从根本上医治此“顽症”。

对这些未成年“欺凌者”,让其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看似在保护未成人,让其及时迷途知返,而实际效果呢?却并非如此;校园欺凌之所以难斩草除根,其根本原因恰在于“施暴者”不用担责;看似保护,实则让其错误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极可能让其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同时,这些受欺凌者,同样是未成年,其身心权利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保护“施暴者”,而忽略了受到伤害的“受害者”,他们同样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如此这般,显然违背社会公理,与依法治国精神相背。

对校园欺凌,严厉批评固然必要,但还远远不够,既不能有效制止,更难以抚慰“被欺凌者”受伤的身心;因此,笔者在此郑重呼吁:面对校园欺凌,法律不能再沉默,理当及时亮剑,对欺凌者用行动说“不”

打蛇打七分,治理校园欺凌得抓住要害,而其要害就在于,让欺凌者付出应有代价;在当前条件下,因相应法律滞后,虽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也当让其监护人担责,除了让其支付医疗费外,还应将治疗其“心灵创伤”列入赔偿之列,以高昂的经济付出,让其为“恶行”担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理当与时俱进,现代社会生活质量提高,让孩子的身心发育加速,其生理年龄虽不大,但其社会年龄足以危害伤害同伴,危害社会;因此立法部门切莫墨守成规,而当从实际出发,及时修订相关法律,降低刑责年龄,将欺凌者绳之以法,让其明确违法必究。

沉疴用猛药,校园欺凌已经成为校园顽症。而要治理顽症,不可批评了事;唯有找准着力点,让其付出应有代价,方能让其知“痛点”,依法规范行为,还校园一片友爱、和谐的天空。(红梅)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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