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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夙:路遇“校园暴力”,成年人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9-03-14 15:21:3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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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世界里的一朵“恶之花”,社会各界虽屡屡试图铲除却总不能根治。每一次相关事件发生,公众除了同情受害者、谴责施暴者外,似乎只剩下督促学校加强校园管理这唯一的途径。 正如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时提及的,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成年人在制止“未成年人欺凌弱小”无效时,可以对施暴者实施正当防卫。此论断咋听之下仿佛颇为唐突,然而深究其理,其不但必要、合理,更是完全符合《刑法》里“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刑法》第二十条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该条文清晰地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一切“不法侵害”者,至于侵害的来源并没有特别规定。同时,条文规定了可以通过防卫保护的对象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据此,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哪怕实施侵害的主体是未成年人,哪怕成年人本身并不是受侵害者,只要符合法律相关的要件要求,成年人就可以对未成年的不法侵害者采取“正当防卫”。

既然对未成年人采取“正当防卫”并没有法律障碍甚至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那为什么大多数成年人都没有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行使此项权利呢?这不能不说是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善良,是国人最重要的本质属性,且对“善良”的推崇往往付诸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行动中。即使未成年人作出等同于成年人实施的恶行,一般国人也总觉得无法对其施加相应的惩戒。这大概就是“算了吧,他还是个孩子”等此类劝慰语大行其道的缘故。 不过,如果跳出上述道德极端化的思维,理性地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当承认“成年人正当防卫校园暴力”是完全必要的。一方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成年人果断采取防卫措施,能够避免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另一方面,成年人以“防卫方式”介入,实际上也是控制了“校园暴力”的状况,避免了更为恶劣严重的情形发生。须知,如果被欺凌方的身心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很可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防卫者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欺凌者踏入犯罪的深渊。从这层意义上讲,“成年人正当防卫校园暴力”也是对施暴未成年人的一种挽救和保护。

或许有人要问:能否采用劝说等更为平和的方式而不用“防卫”?首先,支持成年人“正当防卫”并不否定“劝说”,两种方式互不矛盾。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准的进步,现代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提高。劝说无效时,普通的“拉架”可能并不足以制止“校园暴力”。最后,许多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后果发生极快,千钧一发之际,还要求防卫者按部就班地“先劝说、后防卫”,实在是“纸上谈兵”了。 制度设计本是为了促进未成年人的福祉,过于僵硬的执行要求反而会悖离初衷。因此当“校园暴力”发生时,明确提出把“正当防卫”的执行权还给成年人,不啻为一种观念上的进步!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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