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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足见义勇为者“底气”

2019-05-16 18:11: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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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早上6时许,很多人还沉浸在梦乡,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一栋居民楼一楼日杂商店却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楼上居民处在极度危险之中。就在受困群众感到绝望的时候,19岁小伙兰郡泽冒着生命危险,驾驶吊车迅速赶来救人,14名居民化险为夷。兰郡泽被人们称赞为“吊车侠”。(人民日报2019年5月16日)

《论语》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是而不去做,就是没用勇气。无论是古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气,还是今日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宣传,实际上都是对人性中源于道德,而又超乎道德的美好品质的礼赞和歌颂。

世界上有一种力量,看不见听不着,却可以打动人心,感化世界。张开双臂接住高空坠落婴儿的路人、与歹徒搏斗身中数刀保护乘客的公交司机、地震时俯下身躯护住学生的人民教师......有人说,如果缺少了这些珍贵的美德,生活便如同无味的沙漠,这些平凡人中的英雄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一种感动,更多的是一种生命的启迪:坚守初心和信仰,在关键的时刻赋予身边人生活下去的希望。

信仰宗教的人们相信世上有“救世主”,而实际上,救世与否,全在一念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歌颂见义勇为的英雄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已和整个社会,美好的品质固然珍贵,但珍贵的东西往往易碎。“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的新闻在争议声中发酵,最终在检察院审定“当事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通告中给了公众一个较为圆满的答复。毕竟,“见义勇为”在传统意义上只是一个道义上的形容词,在法制日益完善、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日,如何赋予美好的道德以法律支持,也是这个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199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到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我国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这些都属于六级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偏低现象显而易见。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

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只有物质保障与精神褒奖双管齐下,才能给足见义勇为者“底气”,真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见义勇为成为时尚。(宋鉴)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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