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李振忠:惩高空抛物,法律才是真正的“天眼”

2019-08-23 18:02:0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8月22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报道: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高空抛物,既不知来路,更不知何人,再无法准确找到抛物线,这真是人鬼莫测,神怪不知。那么,按照此前“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法,那就只能全楼“戴罪”,大家买单了。

今后的情形则一定要改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那么,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与不问青红皂白全楼买单相比,则当然是一种进步。然而这种依法调查的调查结果又会是怎样的?其破案率又会高出几成?以往发生的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案件,其实相关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对于那些容易调查清楚,能够确定责任人的抛物坠物案件进行了相关法律惩罚,而不是主观漠视与主观纵容。如今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更类似于一种法律“紧箍咒”,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对公安等机关之于高空抛物的责任实施了敦促与规范。

高空抛物最大的棘手之处在于,高空抛物无法从科学与技术手段上准确捕捉高空抛物线。如果是有规律可循,有抛物线可遵,那连小区保安也能够确认责任人,也就能够让作案者归案。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有关机关”的公安机关才是最可依靠的、最大责任人,而这种责任制的划分之余,才是公安机关技术手段的与时俱进。交通天眼与公共区域治安天眼,其技术早已经成熟并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那么,在居民小区等高空抛物多发区域,未尝不可在保证居民隐私权的条件下加以有技术保障的利用。

其次,应当做好高空抛物的群防群治。居民楼有楼长,小区有巡逻保安,假如能够有组织的动员群防群治的力量,则高空抛物案件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物业公司本身承担着小区安全责任,而高空抛物责任包含在小区安全范畴之内,物业公司不仅应当做好巡逻工作,还应当对各楼层安全隐患做好日常的排除排查工作。如此小区“天眼”网络的建立健全,才是高空抛物的最好“防火墙”。

惩高空抛物,法律才是真正的“天眼”。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法律上标志着对于高空抛物罪责的主动性追查,而不是一味被动挨打,这当然是一种最大的转变与进步。人们期待的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几率越来越小,承受“葫芦僧葫芦案”的不白之冤者越来越少。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