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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高空抛物“入刑”,法律就该这么“硬核”

2020-06-29 18:59: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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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其中,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月29日《北京青年报》)

一直以来,各地高空抛物屡有发生,让人每每经过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楼上的抛物“击中”。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近年来,各地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残、致死事件已发生多起。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打击“高空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再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拟“入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高空抛物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笔者衷心希望通过高楼抛物“入刑”这一法律“硬核”,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空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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