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沈玉明:“主动投案”离“主动坦白”有多远?

2020-09-30 09:43:4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记者28日从江西省纪委监委获悉,上饶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新华社,9月29日)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问题官员“主动投案”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据公开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上饶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主动投案,也就不会大惊小怪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问题官员主动投案,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会主动坦白。一些问题官员选择主动投案,可能仅仅只是权宜之计,主动投案之后,才是他们对抗组织调查的开始。在现实的反腐实践中,不少纪检干部都会遇到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恶人先告状”,将原因和过错都推给他人,以博取组织同情。另外,还有些问题官员虽然主动投案了,也供述了部分问题,但是却对自己重大、核心的违规违法、贪污腐败行为只字不提,试图“供小掩大”。还有些问题官员先是如实交代,主动坦白,但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又突然翻供,甚至谎称遭到刑讯逼供。

由此可见,问题官员主动投案,距离他们主动坦白还有很长路要走。因此,对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不能盲目乐观,不能掉以轻心,对于他们交代的问题必须一件一件甄别,一件一件核实,以免中了他们的“策略”。

问题官员主动投案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组织予以从轻、减轻处分、处罚等从宽处理。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往往可以认定“主动交代”“自首”,并能够得到宽大处理。但是,认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只是“主动投案”却不“主动坦白”违规违法、贪污腐败等事实,是不能视为“自首”的。换言之,这类问题官员即便主动投案,也无法获得宽大处理。

人性是复杂的,尤其在问题官员选择主动坦白还是刻意掩盖的时候,表现得更为明显。问题官员有自己的利益盘算、利弊权衡,纪检部门要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理解了这一点,当我们再看到问题官员主动投案时,或许在欣喜贪腐官员落马之余,还会感慨另外一场较量正在展开。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