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重磅言论

平台需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员”

2021-08-27 10:10: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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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给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划定红线。(工人日报)

据统计,截止去年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89亿,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数量分别超过440万个和340万个。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突出。

个人信息的相对保护与适当让度是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辩证特征。个人信息不安全,企业失去信誉,必定难以长远,如滴滴“全家桶”、中信银行池子等事件;反之,没有个人信息的适当让度,也不符合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如中国抗疫成效显著,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全民信息让度的功劳。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遵循原则、处理规则、权利义务边界等,给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划定红线,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等敏感信息作出规制……反滥用、反杀熟、反泄露,充分回应了广大网民的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推出的APP通过以勾选复杂的“隐私协议”,以获取用户一揽子授权,导致用户经常面临着“不同意即不可用”的困境。此次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告知-同意”,提高了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合规的“门槛”,明确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影响最小、最小范围、合理目的等原则,充分告知授权后方可使用,且用户“同意”后还享有“撤销”的权力,真正实现我的信息我知情、我把关、我做主。

同时,近年来屡被诟病、野蛮生长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也将被制止,一些企业通过“幕后”获取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价格敏感程度等信息,利用算法实行歧视性、差别化的待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诚信、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明确,一方面,企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考虑到互联网广告不同于传统广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向用户推送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拒绝权,为个人信息使用和平台经济发展厘清边界,引导企业向着更好满足人民需要的方向发展。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对敏感信息处理活动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最大限度的保护网民的人身权益、人格自由、财产权益等,尤其加大未成年少年儿童的保护力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衔接,制定专门规则,为未成年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再上“安全锁”。

今年,互联网经济将迎来“法时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法等法律相继公布实施,必将为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济发展带来新契机,无论政府、平台或公众,都需尽快适应信息安全法治环境,推动互联网经济向善向法向强发展。(徐桂勇)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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