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管窥天下

“刚怀孕被辞退获赔7万”是一堂普法课

2021-09-29 10:21: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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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女士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于2019年8月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21年3月8日,邢女士被诊断为怀孕,后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先兆流产。3月21日至25日,邢女士依公司规章制度请病假休息,3月26日,她休完病假上班后,遭老板言语辱骂,老板说赔偿其一个月工资,让其主动离职。邢女士拒绝后,公司以其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邢女士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结束。(9月27日《潇湘晨报》)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名女职工刚怀孕即被辞退,最终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获得7万元的赔偿。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让广大女职工知晓合法的生育权不容侵犯。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不能任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最后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限制生育、缩短产假等“土政策”,或给女性求职者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的入职门槛,如签订怀孕即离职的保证或协议书,如果女职工工作期间违反了“土政策”,就有可能被辞退,而且还不给任何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如此做法,等于在给国家现行鼓励生育的计生政策“使绊子”。而许多女职工担心维权将被“炒鱿鱼”或遭变相辞退,于是对单位限制生育等“土政策”只好忍气吞声,在工作期间不敢生育。而一旦因怀孕被辞退后,大部分女职工因怕麻烦、诉讼成本高,或根本就不知单位违法等原因而放弃了维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便女职工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怀孕即离职等限制生育的保证或协议,但由于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也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以怀孕或违约为由辞退女职工,则属于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违法行为。

邢女士怀孕即被辞退,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可喜的是,邢女士对公司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并没有选择妥协放弃维权,而是拿起法律武器敢于较真,最终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7万元的应有赔偿,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可以说,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也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将激励更多遭遇侵权的女职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清理和撤销一些违法的“土政策”,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生育权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笔者认为,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用人单位不能“使绊子”,保护女职工生育和平等就业权刻不容缓。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怀孕即辞退”等限制生育等内部规定,对严重侵犯生育权、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也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权。此外,在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社会分摊机制,或由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用人单位保障生育权的成本和负担,以促进用人单位主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丁家发)


责任编辑: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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