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卖淫女日记是一种执法之恶
河北新闻网
2010-09-20 08: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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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常州警方端掉了一个隐蔽的卖淫窝点,抓获了组织卖淫的毛某夫妇以及3名卖淫女。让办案民警无比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只有16岁、尚未成年的女孩竟然是毛某夫妇的亲生女儿,另外两名卖淫女是毛某的侄女。在警察查获的3本账本中,密密麻麻记录了毛某夫妇控制3名卖淫女一年多来卖淫的次数,获利四五十万元的罪恶事实。另外,一本有着密码锁的日记,则记录了这个女孩卖淫的过程、对父母的怨恨,以及她和一名嫖客“宝贝”的爱情故事。(9月18日 《 现代快报》)

    父母控制未成年的女儿卖淫,这是人世间的丑恶,这样的父母实在是比禽兽都不如。不过,诚然,有父母贪财的因素,但更有社会的催化效应。因为在这对组织卖淫毛某夫妇家乡,是笑贫不笑娼,社会的丑恶却让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承担”了。这何尝不是社会的悲剧?

    端掉卖淫窝点,对于警方来说,是一大政绩。是值得肯定,媒体上作些报道,也是应该的,但有必要公开卖淫女的日记吗?况且人家还是未成年人,记什么样的日记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人家的隐私权。警方凭什么公开她的日记呢?公开日记是否取得了人家的同意和授权?

    任何人的日记都不应该随随便便在媒体上公开。诚然,公开卖淫女的爱情故事,会增加很大的“卖点”,或许在警方看来,这是一大执法亮点。真的会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恰恰是警方的执法“污点”,暴露出执法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爱情对于这个未成年人的卖淫女来说,是件奢侈品,生活在那样的环境,遭遇的是一个嫖客“宝贝”的爱情故事,这样的故事太过于凄惨和悲凉。对此,任何的语言都显得苍白无力。任何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任何人的爱情文字都是“美丽”的,但却绝对是私密的。

    警方打击丑恶是警方的职责,但却不能只放大政绩,而不顾法律的尊严,不顾公民的尊严。警方政绩在公众的心中,别连“爱情日记”也不放过。

  (浙江温岭 前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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