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国际金融报》7月28日)
最近,网络上流行一个新词叫“悲催”,起源不明,大意是“悲惨得催人泪下”。如果说在国外,华人受到歧视,还可以“谁叫我在别人的地盘上”来阿Q一下;但在我们自己的祖国、自己的地盘上,而且是自己制定的规则,自己不仅享受不了国民待遇,还让洋人享受超国民待遇,位高一等,则是五味杂陈。
在那个我们一穷二白的年代,忍辱负重以图自强,以适当的“超国民待遇”吸引外资和人才,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到了今天,我们GDP已经超日本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强调促进经济发展从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转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在国家已经于2010年12月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依然对洋人在华的个税起征点保持巨额优惠,实在让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