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深深地刺疼了社会公正与公平。“同命同价”的呼唤同样是“高音”,而且呼吁了许多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茜曾建议,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消除因户口不同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种有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定,也赢得公众喝彩,但也留有遗憾。
校车立法与“同命同价”可以两全齐美。都是交通安全问题,校车安全与“同命同价”都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中。当下,校车安全处于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立法是顺理成章的事。但鉴于立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节约性原则,将安全隐患与公平隐患“打包”立法,既能节约立法资源,又得放大立法效果。一举多得,一石多鸟。与其进行国家层面的“校车立法”,倒不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将校车安全问题、“同命不同价”问题等一并考虑,让安全与公平进入立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