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被判刑 法律打"补丁"
河北新闻网
2011-12-09 15:05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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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建筑领域逃匿欠薪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这是广东省首例援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的案例。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2012年元旦春节到来,对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据12月8日《人民日报》)

    惠阳区法院对恶意拖欠实施不折不扣的刑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值得赞扬。只有司法系统真正充当起劳动者的“保护伞”,让刑罚发挥“高压线”的效力,恶意拖欠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被认为是给《刑法》补上了“补丁”,让法院处罚恶意欠薪有了法律依据,受到舆论一致好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新法实施至今,各地处罚恶意欠薪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更无一“老赖”被判刑。因此,惠阳区的这一案例一经披露,便成为公众热议的新闻。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这样的判决还远远不够普遍,也反映出公众对司法机关依法严处“老赖”的热切期盼。

    近日,有调查显示,22.5%的工人工资要在工程结束时才能结算,40.2%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从工资拖欠情况来看,41.2%的建筑工人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经历。这就说明,在法律打上“补丁”之后,欠薪现象仍普遍存在。可见,如果法律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的条文,而没有被严格的执行,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不但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关于恶意欠薪入罪遭遇执行不畅的原因,有报道称,在于目前基层法院对恶意欠薪的界定存在一些顾虑——有的认为,认定标准空白;还有的认为,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在笔者看来,这样的顾虑完全没有必要。无论如何,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除非碰到极为特殊的情况,否则该支付的工资过期不发,就是恶意欠薪。而且不管是拖欠、赖账还是“变相开支”,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度不一样,但都有恶意倾向。

    因此,惠阳区法院的做法,具有标本意义。它告诉我们,对于此类案件,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所以才尤其需要司法部门从坚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合法的自由裁量。正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在司法过程中)只要把农民工的问题看清、看大、看重,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在这里,笔者希望各地司法部门都能严格执法,让“恶意欠薪被判刑”不再是新闻,真正让违法成本成为“老赖”们无法承受之重。如此,我们的用工环境就一定能得到改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切实保障。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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