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思明:领不到“加班费”,拿什么来缴税?

    昨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2012年2月21日《京华时报》 )

    比之加班费是否应该缴税所引发的争议,对于甚至连“加班费”都没有听过的部分私企劳工来讲,加班费征收税则更显得有些奢望。在这场由“加班费”缴纳个税所引发的讨论中,民众不仅可以更清晰地窥测出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薪待遇和福利补贴所表现的巨大差异,甚至还可以看到加班费征收税或将成为检测单位福利能否下发落实的重要工具。如果从后者来看,关于缴税所引发的争论焦点将不仅仅停留在“雁过拔毛”这一负面方面。

    在劳资双方地位不等、劳方缺失平等话语权的事实中,员工加班不亚于家常便饭,虽然已有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在连索要工资都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的现实社会,能拿到加班费更是难以想象,这样的情况下,缴纳加班费当然就轮不到他们了。当然,那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就不一样了,他们不会为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的选择而苦恼,而是担心加班费能不能因为这次缴税改革而变得缩水。

    税收本是保障收支平衡、减少贫富差距的一项有效制度,但在目前来看,从月饼税到加班税,在一场场令人哭笑不得的闹剧中,民众的利益正逐渐地被蚕食。从法律方面来讲,加班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依法征税是有法可依的。但在各种名目的“灰色”红包都能逃脱征税范畴的情况下,为何独独加班费就不能纳入免税的津贴范畴?对于这种违背常情的税收制度能否会成为新的敛财工具,我们尚且不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蚊子腹中刮油脂”式的掠夺不仅不会减少贫富差距,更可能会带来新的危机。

    在CPI居高不下、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有限的当今,相关部门却舍本逐末,弃民众利益与不顾,不去思索如何改善收入、调节贫富差距,而是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搜刮钱财,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是不喂鸡而天天想着吃鸡蛋,异想天开的背后是对民意的践踏。笔者建议,既然加班费征收税已成定局,那么针对不同行业、特殊工种,能否制定出一些具体政策,用提高工资起征点来保护其本身就处于弱势的权利,同时尽快落实制定富人税,这样的反哺或将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同时有利于税收的增收,更能体现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这一特征。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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