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童
日前,在第22届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颁奖典礼前举行的“创新创优论坛”上,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做了主题演讲,同时强调了总局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节目做嘉宾的意见,并特别指出,要及时纠正、扭转“邀请网络上很有争议的人物、‘炫丑’的人物到电视媒体上而且是黄金时间做节目”的问题。(4月11日《华西都市报》)
对广电总局的这一意见,笔者赞同,广大观众也赞同——— 搜狐网就此事展开了一次网络问卷调查,在上万名参与者中,支持这一举措的占到了七成多。
电视节目应该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文化美餐,如果毫无节制娱乐化甚至“丑态化”,就会走向反面,扭曲电视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给社会带来各种不良影响。让网络上有争议的人物、“炫丑”的人物做节目,就会传递出这样的暗示:无需奋斗和努力,只要不顾忌人格和道德的底线,敢于“出位”、敢于“炫丑”,就可以“成名”,就可以获利。显然,如果任由这样的现象滋生、泛滥,势必会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造成误导,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伤害。此次广电总局的意见获得了大部分网友的支持,已经充分说明,公众对此类节目和现象早就侧目已久、厌恶至深。因此,广电总局的这一意见,无疑是顺应民意的正确选择。
但也有人担心,限制网络红人在电视上“出镜”,会否殃及池鱼,让一些具有正面价值的网络人物也被拒之门外。在笔者看来,这种担心和疑问并没有必要。广电总局此次主要针对的是“炫丑”而不是“红人”,“封杀”那些靠庸俗炒作而成名的网络人物,其实就是树立起了正面的导向。这就意味着,像“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女记者”曹爱文式的正面网络红人,今后还将获得更多出镜的机会。在这方面,曾经捧红过不少网络红人的江苏卫视就已明确表态,宣称不会限制健康向上的网络红人上电视、做嘉宾。
当然,作为电视观众,人们既愿意听到广电总局高层发出的“限丑”之言,更期待这样的要求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由此,笔者联想到了曾一度泛滥的个别文娱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整治不得人心的“炫丑”或有争议人物上电视,是否可参照治理“虚假广告”的方式,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同时,对一段时期内公众投诉量居前的节目或电视台,进行相应的惩戒和处罚。如此,才能让“意见”成为刚性的约束,才能真正让“炫丑”者从荧屏上走开。
抵制“假恶丑”,才能更好地弘扬“真善美”。广电总局的意见和广大群众对这一意见的高度认可,无疑给广大电视工作者指明了方向:只有担当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摒弃各种“假恶丑”,创作出更多有深度、有品位、有内涵的精品节目,才能真正得到观众的认可,并由此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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