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据悉,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问题引起公安部重视,相关部门正研究制定执法标准。(16日《重庆晨报》)
为安全计,基于“谨慎规范”的理念,以严苛罚则养成司机对黄灯的敬畏——因此而认定“闯黄灯违法”,也是情有可原。但问题是,就全国的道路交通执法情况来看,“闯黄灯该不该罚”仍是个语出多门的命题。何况,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尚未出台,于此认定“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败诉”,似乎有值得商榷之处。
常识而言,黄灯意在警示,算是一种提醒而非禁止,其目的是让司机根据车速、距离进行判断,减速通过或直接刹车。如果黄灯和红灯的意义一样,为何不干脆取消黄灯?各地红绿灯设置本身就“异彩纷呈”,有的倒数读秒,有的多闪几次、有的少闪几次,有的干脆闪都不闪。如果信号灯直接由红转黄,又如果“闯黄灯”等同“闯红灯”,结果不难想见:即便司机全部以龟速通过路口,恐怕也仍挡不住因害怕“闯黄灯”而紧急刹车,而路口高频的紧急刹车恰恰是追尾事故的元凶。
法理来说,“法无禁止即为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将“闯黄灯”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也没有具体规定闯黄灯处罚标准,行政机关自我演绎出的“闯黄灯”罚则并无直接法律依据。
如果说“闯黄灯即违法”是法律言而未尽之意,那么,“违法”裁决之前,立法或司法解释就当阐明这种关系。希望“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成为最高法订规立范的契机。■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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