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济宁有群众反映,从2007年起,济宁市任城区的部分单位存在“在编不在岗”的现象。记者对反映比较强烈的任城区种子公司和任城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种子公司在职37人,从2007年起,多数职工已不再上班。而从2006年起,这家公司就没有参加年检,已于去年被吊销。(《新京报》5月27日)
实际上,对于“吃空饷”的新闻,公众早已领教过多次了。但是,对山东济宁市任城区的“吃空饷”事件,仍然出乎常人的思维:其一,该单位已注销,当地财政依旧拔款发工资;其二,其单位人员集体不上班,抱团“吃空饷”,纷纷干起了第二职业,这意味着,“吃空饷”的人有两份收入,生活当然比蜜还要甜。
倘若用百度搜索“吃空饷”这个关健词,我们不难发现,2005年江西于都县一次就清查出462名吃“空饷”干部;甘肃省在2006年清理和纠正“吃空饷”人员908人;山东省在2007年共清理出涉及违规人数11858人;去年也曾有过几起轰动一时的“吃空饷”事件,比如福建龙岩“最牛公务员”事件,9年没有在单位上过一天班工资却照发,还有湖南永州上百名教师“吃空饷”,在编不在职拿着财政薪水,却在从事第二职业,等等。
应当说,“吃空饷”已成为全国性久治难愈的顽疾。倘若今年轰轰烈烈地清理了,明年很快又会死而复生,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很快冒出一茬。究其根源,就是对“吃空饷”的惩罚机制软弱。一般而言,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就可以既往不咎了,此前的“吃空饷”就都算白吃了,处罚最严重的,也就是开除工职。
虽然近年来各地对“吃空饷”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对此类人员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很难遏制类似事情的频繁发生。实际上,对于“吃空饷”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动刑”。《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吃空饷”往往以伪造等手段,来骗取国家工资福利,“吃空饷”通过欺骗行为,就能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吃空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吃空饷”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依据司法解释,骗取的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最终可判无期徒刑。倘若依据刑法,王烨五年间共骗取国家工资福利十万余元,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当然,这种惩治也决不能仅针对“吃空饷”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掌握着人事部门审批权力的腐败者。实践经验,“吃空饷”能够冒充正式上班员工领取工资福利,甚至学费,往往不是他们的“骗经”怎样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未能恪尽职守甚至暗中帮忙。很明显,法律已为这些类型的以权谋私者准备了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律罪名,只有将能说“吃空饷”者与监管者二者并罚,再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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