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公证费”收得不合理

    7月1日零时起,广州市正式对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同时将严查限购令后违规突击售车或违规购车行为。相关部门要求市民自出200元对购车合同进行公证,不少车主对公证费感到不满。

    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给出政策缓冲期,广州市购车限牌的重大决策直接发布,这使老百姓措手不及的同时,也给政策实施带来了困难。没有缓冲期,就意味着存在一些原先合法签订的购车合同,还没有来得及过户。当然也会滋生一些别有用心者采取倒签合同的方式,将新政后签订的合同伪造成新政前的合同,企图搭上政策的顺风车。

    如何在保证新政前所签合同顺利实现的同时,避免甚至严惩伪造合同者,是相关部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广州限牌对于这个难题的措施规定在新政第六条:“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按照这个规定,这些市民想要得到牌照的确应当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而200元的公证费也是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

    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普通百姓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既有的行政许可政策,否则,由此给百姓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些市民在原有政策下合法购买汽车,并符合获得车牌的条件。由于新政来得太突然,他们没能来得及取得车牌,相关部门有义务在不给他们添加任何多余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他们合理预期的权利。因此,增加公证程序,本身就是不符合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即使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公证必要,也应该主动承担起由此给市民带来的公证费支出。

    同时,公证能否确保合同客观真实性也值得商榷,经过公证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真实,未经公证的合同也并非肯定是造假,甚至我们根本无法去衡量公证过的合同在或然性上比未经公证的合同真实多少。因此,强制公证对于审查合同真实性并没有足够的客观意义,倒不如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合同者予以严查、重罚。

    可以看到,新政中也有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遗憾的是,既无程序支持,更无实质处罚。■舒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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