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待遇不应低于因公伤亡

    在广东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会再“流血又流泪”了。7月24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首次审议。草案突出了“重保障”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当”责任,草案也给予了适当保护(7月24日《羊城晚报》)。

    在全社会强烈呼唤见义勇为精神,全国多数省市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地方性法规,强化对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的情况下,广东省终于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了,从而取代十多年前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这部法规站在潮头高度重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致力于改变曾经出现的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状况,努力呵护和弘扬社会正气。

    不过,如果媒体报道没有遗漏法规重点内容的话,笔者则觉得,广东省的这部条例草案还不够完善,一些重要方面还有缺陷和不足,需要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充实和完善。在我看来,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障的一个核心原则,应该是见义勇为待遇不应低于因公伤亡。要贯彻落实这一原则,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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