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飞:别让“激情犯罪”强奸道德文明底线

    2012年3月4日,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许泽雷驾车撞击挡在车前的孙先生,导致孙先生因巨大外力作用,心脏、肝脾破裂,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搜狐网9月5日相关新闻)

    激情犯罪与一般的犯罪不同,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已成为时下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激情杀人”、“激情强奸”等等犯罪行为在我国也屡见不鲜。然而,一些被认定的所谓激情犯罪,出于多种原因,都存着有待商榷之处,严重“强奸”了人类的道德文明底线。

    “激情犯罪”的认定应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国传统伦理特别重视和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心,提倡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心、爱护和帮助,孔子就曾以“仁”作为自己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主张人与人相和,彼此相互体贴,照顾,给对方以便利,特别是对有困难者以帮助和救济。此次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许泽雷明知驾驶一辆性能良好的机动车撞向仅两三米远的行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但其为了泄愤仍实施上述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和客观上均属于故意杀人,充分暴露了其道德的沦丧。法院认定其属于“激情犯罪”,无疑会与公众的道德观念有所抵触。

    “激情犯罪”的认定应顺应民意。“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民心顺则天下安,民心安则天下治。得出“激情犯罪”结论后,无论是“激情杀人”,还是“激情强奸”,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赢得民意的支持。对民意的敬畏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本,“一个为民的政府应该是联系群众的政府”。法院本来是解决纠纷的最有力与最终目的的地方,但如若“激情犯罪”认定有失偏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知不觉之中就会变成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矛盾,严重者或将导致司法失信于民,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不妨请相关单位听听民意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激情犯罪”的认定应慎之又慎。如果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还不能实现公平,他们只能自己解决问题,那就会刀枪相见、拳脚相加,后果不堪设想。为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相关部门要做的,恐怕就是加大对“激情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力度,强化社会主义道德观宣传教育,放下身段倾听民心民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争端,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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