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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虐童幼师无法治罪警示完善立法

    温岭虐童事件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11月12日,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等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11月13日《东方早报》)

    温岭虐童事件经由网络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肇事教师刑拘并提请逮捕。但是正如有关专家所提出的,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而相关肇事教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所以司法机关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对肇事教师治罪确实比较牵强。故意伤害罪则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但一般的虐童案件较难达到这样的后果。至于虐待罪,目前法律规定该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也不适合温岭虐童教师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当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便相关行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但是法律如果并未将该种行为列入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不能对其治罪。而如果司法机关因为温岭虐童事件民愤巨大,便抛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为了平息民愤而牵强附会地以相关罪名对其治罪,实际上也是有违法制精神的。所以,检察机关对温岭虐童教师做出暂不批捕决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畴之内并不为错。而部分专家学者对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其实也是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良好初衷与用心。

    不过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尽管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条文适合对温岭虐童教师治罪,但是该教师的行为严重程度确实已经够得上犯罪。如果具有此类行为的教师不能受到刑事处罚,一则难以令其受到罚当其罪的应有惩处,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惩处的轻微将不利于对此类虐童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不利于通过严厉惩处有效杜绝此类虐童行为的再次发生。

    所以,尽管在目前条件下不予批捕温岭虐童教师符合法律原则,但是温岭虐童教师难以受到刑事处罚,也警示立法机关有必要尽管完善相关立法,如像有关专家、学者所建议的,尽快通过立法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待罪定义为发生在包括幼儿园与学校等在内具有紧密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将所有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包括教师与行政人员等都列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此才会有利于通过实施严厉法律制裁,最大限度地杜绝各类虐待儿童案件发生,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其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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