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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梁:"违规上访"而定为"不合格党员"似有不妥?

    今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广东省8个试点单位各自制定细则,因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单位将“违规上访”列为“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之一。(2月19日北京晨报)

    应该说,在改革的道路上,南国总是春风总先吹。党中央关于“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精神一出,广东省就动了起来,8个试点,实在是改革先行者。不过,即便是试点允许各自摸索,自定细则办法,但是将“违规上访”列为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之一,似有不妥!

    违规上访的定义中越级上访也是违规的,这与党员有权利向各级党组反应问题是矛盾的,此其一;上访者总有其上访的理由,违规上访往往也有其理由,如果理由正当,诉求合理,违规之说又如何站得住脚,此其二;违规上访中对缠访、闹访等定义过于宽泛,很容易成为权力掌握者自由裁量的工具,这是信访工作本身未决的漏洞,对上访者不公平,此其三。有此三条因由,显然硬性规定“违规上访”党员不合格是不妥当的。

    现实生活中,党员参与上访,甚至违规上访,诚然有少部分诉求不合理,但相信更多是出于无奈才不得已而为之。一个党员的合不合格,不应该完全由官方或者是组织上的几个人来裁定,而应该是有党组织中的所有党员乃至组织所服务的群众们来共同评定。有些地方开展的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就很好。

    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中央以及各级党组织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好经不能歪念”,在制定细则办法的时候,既要明确易操作,还要利于工作开展,更要符合实情实际符合民情民意。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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