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张田勘:“癌症村”摆脱癌症路在何方?

    河南浚县老观嘴村被冠上“癌症村”源自前些年死于癌症的人数急增。1998年,癌症死亡人数19人,40岁以下的有8人;1999年,癌症死亡人数17人,40岁以下10人;2000年,癌症死亡人数16人,40岁以下8人;2001年,癌症死亡人数17人,50岁以下9人……

    现在,这种情况并没有改观。2011年,老观嘴村死亡6人,4人属于癌症,一个白血病,两个食道癌,一个贲门癌;2012年,7人死亡,3人属于癌症,一贲门癌,一胃癌,一直肠癌。

    以上是3月28日《河南商报》的报道,随即官方否认存在癌症村,指责是媒体炒作。其实,近年来,媒体有不少关于“癌症村”的报道,统计起来有数百个,并且,许多“癌症村”的情况得不到治理,村里的人似乎只能坐以待毙。难道“癌症村”真的在中国无解?

    中国的“癌症村”在目前无解的原因在于,污染企业得不到追究,政府管理方也不负责任,因为污染引发的癌症伤不到他们,癌症对于他们只是一个名词,而非切肤之痛。本质上,中国“癌症村”产生的原因在于饮鸩止渴。许多贫困地区为了振兴经济,提高收入,饥不择食,渴不择水,把大量严重污染的工业引进到本地区,以牺牲公民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来换取高G D P或脱贫致富。而当地的公民几乎是没有什么选择权,在立项之初不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在受到污染之害后他们仍然无陈述之机会和无法摆脱强加于其头上的后果,如癌症。他们故土难离,只有硬着头皮接受被污染的水、空气和食物,甚至不可能像动物一样地四处逃避。也因此他们最终成为饮鸩止渴的最大受害者。

    显然,导致“癌症村”表面上是直接引起污染的企业,但真正的责任人应当是引进和批准建立这些污染企业的当地政府。不过,他们既不会因污染造成“癌症村”而负责,也不会对那些因污染而患癌和死亡的人担责。这种没有人对“癌症村”的产生负责的现象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一种极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尽管会有人提出水、空气和土地是无主物,尤其是今天在中国土地是公有的,政府有权处置土地,而公民不拥有对土地的权利,因而对土地、水和空气的污染公民不可能像拥有自己的私产被破坏后可以提出赔偿。但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来看,公民是有权要求政府负起环保方面的责任的。这个问题早在上个世纪就得到了理论上的解答。

    美国学者蕾切尔·卡逊于1962年出版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书籍《寂静的春天》后,不仅促发了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思考和行为,也启发了公众探讨用法律来强制保护环境。当时人们认为美国宪法和民法中都没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的法律,因而美国公众不得不思考,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宪法和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所以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土地等环境要素不能提出权利要求。但是,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作为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理由,或者说法理基础。

    萨克斯认为,土地、空气和水等环境要素在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并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和“无主物”。公共环境资源或国家环境资源应当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但是,为了合理支配、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全体公民可以作为共有人委托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既要履行好这一委托,让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同时又不得滥用该委托权。

    显而易见,出现“癌症村”的河南浚县、沈丘县等地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履行公民委托其保护环境并让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义务。全国大大小小的因污染而致的“癌症村”也是因当地政府没有履行好公众保护环境的委托而造成的,因而亟须向其问责。

    只有政府负起责任,坚决关停并转污染企业,才会恢复当地的生态,并让“癌症村”慢慢消失。反之,如果政府不履行好公众的环保委托,中国就不仅仅是出现一些“癌症村”的问题,而且也不只是一些人付出患癌和生命的代价,而是所有人都会面临污染致癌和环境致病的痛苦和死亡。

分享到
更多
【责任编辑:霍骋远】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联系方式:18931159383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3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