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朱永华:女工讨回哺乳权的意义不能被淡化

    女工初为人母,经申请获许每半天出厂半个小时外出哺乳。但小孩半岁之后,工厂不再允许其外出喂奶,女工在前去理论被拒之门外后,又遭无理解雇。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外通报称,企业这种行为属违法解雇,上述涉案工厂已被判令向女工支付赔偿金。(据6月4日《南方日报》)

    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等都有明确保护性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而东莞这家企业的女员工,孩子在半岁以后,所在企业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其出厂为孩子哺乳,是明显的违法违规,所在企业又以女员工“不遵守厂规厂纪,大闹人事部为由”将其“开除”,则是为自己的违法寻找借口,法院以此判令企业向女工支付赔偿金完全是合法合规。

    其实,这本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诉讼案件,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方面,各种法规制度的建立是基本完善的,而对女职工“三期”的保护性法规,更是企业单位所熟知和遵循的常识,东莞这家企业一开始同意这位女职工每半天为孩子哺乳半小时,足可见其对这项政策规定的了解,后来之所以半途“变卦”,其实稍作分析就不难找到答案。

    我们都知道,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不大愿意录用新婚育龄妇女,因为招进企业工作后,很快即将面临女员工的“三期”,按国家法规执行,企业就要承担某些“损失”或费用,否则,就可能成为法庭上必输的被告,以至于一些民营企业要么干脆不招这类女工,要么就是和被招用人员私下达成协议,从怀孕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时“自动辞职”,其实,这都是违反劳动和女职工保护法规的行为,遗憾的是,一是我们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规的监督薄弱。二是我们很多女职工维权意识淡漠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和企业“较真”或“翻脸”,以至于不少民营企业老板把不承担女员工“三期”费用当成“潜规则”,而属于政府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则基本是“遵章执行”。

    其实,民营企业不遵守或“打折”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既不是个别现象,也不仅仅表现在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政策法规方面,在劳动时间、带薪休假、加班加点、规章制度等方面几乎都有违反国家法规的地方,甚至在企业内完全是“我的地盘我做主”,而对很多员工来说,由于担心被“炒鱿鱼”,对企业制定的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厂规厂纪”,往往是忍气吞声,不到万不得已极少同企业对簿公堂,这也助长了一些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规胆量,再加上一些地方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法规的监督不严,更让一些企业老板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产生藐视心理,出现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东莞某企业的这位女员工吕某依法将企业诉诸法庭,并得到公正裁决,最终讨回了公道,笔者以为,我们不能将其仅仅看着是一桩个案,也不能淡化其“哺乳权”胜诉的意义,当地政府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更用当以此案例对地方所属各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企业职工积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劳动法规和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共同推进国家劳动法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企业不折不扣的执行,把现代企业的规范管理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分享到
更多
【责任编辑:霍骋远】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联系方式:18931159383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3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