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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骝山:罚款不慎,会催生“小三妈妈”

    武汉市拟对非婚生妈妈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以“罚”代管的方式会不会导致“未婚生育”合法化?能不能遏制“未婚妈妈”、“小三妈妈”现象?(6月5日 四川日报)

    征缴社会抚养费,其实是一柄“双刃剑”。表面看来获得了缴费,但同时也隐藏着另外一重意涵,即也同步获得了政府承认,从此可以堂而皇之披上合法外衣。因此,“征”还是“不征”,各有利弊;至少,罚款手段当慎用之,应成社会共识。这也是计生部门在“微调”计生政策时,务须先考虑到的。

    5月底公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尝试“破冰”,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该规定正式付诸实施,就会不期然而“坠”入上述悖论中。

    其可以预见到的后果大致有三:一、“未婚妈妈”和“小三妈妈”从此可以昂首做人。因她们有孕未必出自情愿,实属于“下游产品”,既然缴罚款就可以名正言顺,那溯源而上,岂不意味着女方只要依傍的是富家公子,或拿得起这笔罚款,就可以罔顾道德、婚姻的戒律,堂而皇之去做“小三”?二、有钱就能超生、认罚就能“代孕”,会诱导“金钱至上”价值观泛滥,且会加重社会贫、富族群彼此认知的裂缝——这是变相的“有钱就能摆平一切”。三、过于倚重“以罚代管”,计生工作有懒政之嫌。计划生育涉及千家万户,多年来本就存在“重惩罚,轻服务”的倾向,如仅仅简单缴纳罚款便可息事宁人,那势必会影响执法公平,甚至会激发干群对立。

    另外也应看到,在婚恋观多元呈现的今天,“非婚生子”、“小三当妈”并非计生部门一家用罚款手段就可以一劳永逸予以“落地”的,它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和解决。简单化操作,在所难免会产生法规表述界限不清、存在执法死角现象,从而导致严肃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比如,遭性侵后生下孩子的未婚妈妈,是否也划归于违规行列?其缴纳不起“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罚款怎么办?又如,如何证实“小三妈妈”是否“明知”他人有配偶?如属于被蒙骗而产子的情形,硬性征缴是否涉嫌“欺负”弱势群体?

    笔者注意到,武汉市法制办、卫计委有关人士目前也表示,这一规定只处于征求市民及各部门意见阶段,要正式成为地方性法规,尚需经过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等环节。但此事已然引来舆论鼎沸,那公众和媒体不妨索性以此为契机,就执法利弊、个人成本、社会稳定等进行充分的意见博弈,为国家从更高立法层面规范计生工作做好铺垫。这至少可以避免新政起反效、好心办坏事,不但未能“阻截”,反倒催生了不少“未婚妈妈”、“小三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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