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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斌:"行受贿代理人"只是腐败的"跳梁小丑"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昨天西城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9月23日《北京青年报 》)

    “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通俗地说,“行受贿代理人”就是腐败的“皮条客”,赚 的是“腐败钱”。

    以往,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直接见面,直接发生“交易”,也有的是通过亲朋好友进行,现在只不过是变得更“专业”了。“专家学者”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退休干部”型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这没有多少怪异之处,因为一方面反腐力度越来越大,官员的亲朋好友容易成为“目标”而被“发现”,另一方面这些“专家学者”、“退休干部”容易成为“两栖类”,是企业和官员的“座上宾”,可以自由出入企业和政府官员办公室,进行牵线搭桥也就方便多了。他们是“吃两头”,甚至会“雁过拔毛”。看似风光无限,实际上却是腐败的“跳梁小丑” 。

    从“行受贿代理人”来看,腐败是越来越隐秘了。但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即便是“行受贿代理人”再怎么“名正言顺”,只要有腐败行为,同样是会被发现。问题的关键是,反腐的触觉是否够“灵敏”?

    “行受贿代理人”,并没有什么可怕,也没有什么神奇之处。无非是利用权力进行腐败。其一,要管住权力,让权力变得更加透明,让权力得不到“寻租”的机会;其二, 要对腐败“零容忍”,增强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受贿者进行惩罚,更要对“行贿者”和“行受贿代理人”进行法律的惩罚。现在的许多行受贿案件中,受贿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可行贿者却没事。一些买官者依然戴着乌纱帽。湖南醴陵市法院2012年10月24日公布一起买官诈骗案,该市某局党委书记8万元买官被骗,诈骗者徐某获刑3年半。经记者查证,买官者为醴陵市农机局党委书记叶长华,可仍在原岗位任职,未受“买官”事件影响;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元,堪称“行贿状元”,却没有被追诉……

    只要让行贿者和“行受贿代理人”都受到法律的惩罚,只要高举法律之利剑,腐败者无论如何“狡兔三窟”,最终也是不会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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