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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女生投河能否催生人肉搜索入法?

    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8日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主刑拘。(12月15日《京华时报》)

    琪琪投河是否因为人肉搜索,官方目前没有明确结论,但从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反映来看,人肉搜索无疑是琪琪投河的重要原因。把琪琪投河归结为人肉搜索的又一悲剧,一点也不为过。

    近年来,人肉搜索悲剧不断上演: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从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不断上演的人肉搜索悲剧,促使国人不得不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思考:人肉搜索是否可以入法、何时才能入法?

    江苏徐州市首先对此进行探索——2009年6月,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说不,然而此举遭到网友炮轰。在随后人民网进行的调查中,九成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保护伞。第一个向人肉搜索说不的吃螃蟹者,居然落得如此凄凄惨惨戚戚的命运。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已经向人肉搜索说不。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当事人王某因“婚外情”致妻子死亡而被人肉。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但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依法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定两家网站侵权,并支付王某8000元精神抚慰金。然而此案的判决,并没有终止甚至完全没有影响人肉搜索前行的步伐。

    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说,在我国,人肉搜索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而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其实,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文革”时的集中宣判,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

    由此看来,在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人权喊得震天响的今天,人肉搜索不仅应该入法,而且应该尽快入法。“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一切皆有可能;而没有这个基础,要么所有都是虚幻,要么只能靠“自由裁量”。于是公众要问:女生投河能否催生人肉搜索入法?期盼人肉搜索尽快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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