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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投塘证清白少了一块法律试金石

    1月6日南方电视台报道:几天前,在广东河源,一位街坊自称遇到老人摔倒,于是主动上前搀扶并送去医院,但老人却指证,就是这个人开摩托车撞伤自己。双方争执不下,几天后,这位街坊竟然选择了自杀来自证清白。警方技术鉴定确认,摩托车没有发生过碰撞的痕迹。

    自杀证清白,到底是谁的悲哀?如果确认吴先生是见义勇为行为而最终被逼投塘自尽以证清白,如此悲剧,又何止是见义勇为者的悲哀呢?

    第一个关键证据是,当地交警部门确认吴先生的摩托车没有撞到老人,因为技术手段已经证明吴先生的摩托车没有擦撞痕迹,而至多是交警转述的“听他们讲的有可能是吓倒的或者是带倒的”。而“吓倒的”或者是“带倒的”,即便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则一定比直接撞击老人造成交通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轻。那么,交警所提供的关键证据,还不能证明吴先生并没有撞到老人吗?

    第二个关键证据,街坊老周是该案第一目击证人,他不清楚老人是怎么摔倒的,但他能证明吴先生的摩托车与老人之间还有大约一米以上的距离。而报道该案的记者所描述的摩托车骑行路线,恰恰是在沿桥边沿右侧经过的,老人摔倒的位置是路中间,这又证明了什么呢?吴先生的摩托车绕行躲避老人而开到了桥边沿,没有撞击到老人则又添一证据。

    第三个关键证据是被撞老人家人不承认提出过赔偿问题,那所谓的“拿几十万过去”到底存不存在,又到底是谁在说谎呢?“拿几十万过去”,由吴先生妻子提供了这个打电话索要的证明,而假如吴先生没有受到冤枉也没有受到天价赔偿的索赔,又怎么可能选择投塘自尽呢?已经选择自尽的吴先生没有说谎逼死自己的可能,那么,到底是谁在说谎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投塘证清白是否法律的悲哀?主持人的原话是假如不是你撞的而你又选择了救人,你可能必需做好面对风险的准备,你可能还要具备承受巨大压力和诬陷的心理素质,需要有依靠法律自证清白的勇气和坚持,甚至还需要一点点的技巧,比如拍一段视频或者找一个证人。然而,做这一切的成本实在是太大了,依救人的吴先生为例,他怎么可能装备好一切并能够随时找到另一个目击证人?反观我们每一个常人,瞻前顾后做好这一切准备之后,恐怕就是袖手旁观最保险。

    那么,能够澄清这一切的,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警方的调查取证手段,来还原事实真相,还吴先生见义勇为或者撞人的一个真相。这对于警方来说并非多么大的难事,而还讹人者一个真相并对类似人士类似现象以法律的惩处,对于法律来说也并非难事,但对于社会正义、道德正本清源来说,则是一块必备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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