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一起嫖宿幼女案,在漳州市云霄法院审结。67岁的周某,因犯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50岁的嫖客黄某,也被以强奸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是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福建首例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1月9日《海峡导报》)
某些新闻不忍卒读,集体性侵幼女就是其中之一,昨天从潇湘晨报刚刚得读一条新闻,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一个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今天又从海峡导报看到这条丑闻,除了嫖客周某、黄某之外,另有多人以金钱为诱饵,在一名尚不足14周岁的幼女身上发泄兽欲。
分析幼女被集体性侵的原因,不难发现其中的吊诡之处,由于幼女都是爷爷奶奶照看,父母外出打工挣钱了,小女孩不懂事,又缺乏有效地看护与教育,第一次失了身,而且还有嫖客施以的小恩小惠,本来就缺乏性耻辱感的幼女就不会在意第二次、第三次失身。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亦即幼女被别人收养,养父母对孩子用心照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漫不经心,直到顶不住社会压力了,才不得不过问孩子遭受集体性侵问题。
留守的也好,收养的也罢,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女孩,都应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谁打她们的鬼主意,都没有好下场,图一时之快,终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别拿失去自由作为赌注。
如何阻止此类犯罪行为,一是要从政府层面关心留守儿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法制教育要进村进户,让每个人都对法律产生敬畏感;二是要从长计议,最好将孩子放在父母身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孩子负责,至于养父母必须负起应有的责任来,像善待亲生骨肉那样善待收养来的孩子。
性道德集体失守以中老年男人居多,说明了一点,即我们的物质文明提升了,精神文明却沦丧了,这显然已不是一个人的耻辱、一群人的耻辱,而是整个社会的耻辱,一个没有痛感的社会是很可怕的,集体性侵幼女案还会发生吗?我真的很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