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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集体失职制造出的夏添“乌龙”事件

    2003年,刚刚高中毕业的夏添莫名其妙地接到了一份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因为实施抢劫,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事实上,抢劫是一个跟他相同年龄,相同姓名的另一人所为。十年来,夏添被当作有前科的人员重点管控。当地的公安法院虽然屡屡承认错误,但错误信息一直没能彻底清除。

    这场罕见的乌龙事件可谓是巧合、制度漏洞、办案人员疏忽的共同作用。由于嫌犯夏添上了大学,户口已经转到学校,所以,当办案民警到他所交代的住址调取资料时,派出所已没有他的信息。而辖区里有另外一个夏添,正好也是20岁。民警将这个夏添的身份证号等信息调走,这个信息进而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被法院采纳。

    核实当事人信息本是刑事案件追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不仅如此,早在预审阶段,预审员一般也会讯问当事人身份信息,并按照当事人自报身份证号等信息形成笔录。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每个阶段的“成果”都将反映在案卷中,每个阶段的案卷都将移送到下个阶段,案卷必然包括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甚至有时还包括带有当事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类似材料。两个“夏添”除了名字、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年龄相同,体貌特征、门牌号、身份证号等诸多信息都迥然不同,只要稍加小心便能分清。

    可见,这看似巧合,实质上却凸显出当年的办案流程何等粗放,更反映出每个环节的办案人员都未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仔细核查。尤其是,当年站在法庭上的夏添已经意识到错误,并且提了出来,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等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发现了错误,办案人员也只是道歉并从当地派出所撤回了判决书,重新送达到“真夏添”学校所在的派出所。2007年,清白夏添发现其因曾经的“犯罪信息”成了派出所的重点监控人员。这份监控名单来自于当地法院,法院却称“这可能是卷宗里的东西没有改彻底”。这也体现出2003年,法院并未进行实质上的纠错,只是简单地将错误判决书重新送了个地方而已。在夏家的强烈要求下,法院才作出了一份补充裁定书,也仅仅是将判决书所载被告人住址地进行了变更,而是否对案卷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所有信息进行了纠错,不得而知。

    2013年11月,清白夏添的家人又发现其信息出现在了“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公安机关解释,当时处于“信息化刚起步”,“各个部门都在建系统,并不知道数据被哪些系统拿过去了”。这都不是合理的理由,只能说明当年公安机关也并没有进行实质纠错,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负责任,只需将纠错材料送达给信息直接提供对象,再由其将相关信息转交下线对象即可,岂有不能更改之理?

    可见,这起乌龙事件中,每个错误都本不该出现,每个错误都应成为最后一个错误,而正是办案人员的集体失职,集体缺乏责任感,导致一错再错。如今,清白夏添的犯罪记录已被清除。相关人员还应对整个事件重新梳理,审视可能给夏添带来不利影响的环节,来一场全方位的纠错,给该事件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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