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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南京“丢铱”背后本质是管理“丢人”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13 14:18:52  责任编辑:霍骋远

    南京市环保局日前通报,天津一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安全回收并放入铅罐。目前,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参与了现场应急工作。他表示,该放射源在操作过程中掉落,在1公里之外的草丛里发现。因为丢失的放射源处于裸露状态,铱-192又属于二类放射源,即高危险源,因此环保部将此事故定性为重大事故级别。(5月11日新京报)

    南京市发生铱-192放射源丢失事件后,国家环保部将此事列为重大事故级别,可见这一事件的严重程度。在这一事件中,因为有人“近距离接触后丢弃”改变了事故发生地点,“接触者”已身受辐射无异,即使铱-192已安全回收,可能已经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仍让人揪心。

    国内因种种原因或在不同地点、场所发生丢失“放射源”事件并不鲜见。据有关方面统计,放射源遍布全国各地,涉核的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系统、农科院系统等,用于测量、消毒、育种等。由于安全防护措施滞后,上个世纪70~80年代,平均一年就有45起放射性事故。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专家组副组长范深根的统计,中国大陆从1988年至1998年共发生放射性事故332起,受照射总人数966人。其中,放射源丢失事故约占八成,丢失放射源584枚,有256枚未能找回。无论丢失后找回,还是未能正常找回,都属于一种可能严重伤害公众健康的安全事故,就如多年来各地时有发生的“丢铱(钴)”事件,说到底是管理失职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的反映。

    我国使用放射源物质的主体过于复杂,一些地民营主体也大量应用放射物质做为生产生活所用,但大量应用并不是发生放射事故责任、丢失责任的充分藉口。我国对放射性物质管理有关明确的制度和规定,放射源使用单位有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则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被生产出来的“出生”,到“死亡”的注销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若使用单位放射源需要转移、转让,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那么,这些管理和使用上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落实的?很难让人相信,一台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在“丢失”了主要“部件”、放射性资源后,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竟然一无所知。南京市相关单位,在7日现场丢失铱-192放射源,竟然迟至8日才发现丢失,滞后到5月9日凌晨才向环保部门部门,企业是如何管理放射源的?又是什么心理去“放任”源丢失如此长的时间的?表面上是管理不到位,本质上不过是对放射源危害的麻木不仁,以及对公众健康的严重懈怠。

    “问题”和“事件”发生在一家企业,根子却在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落实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监管责任。这一重大安全事故,表面上的“丢铱”,实际上“丢”出来的是国内对放射性物质整体上管理的严重漏洞,“丢”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丢”的是原本应该兢兢业业为民高度负责、一丝不苟行使职守的“人”。这一事件给国家有关方面敲响警钟,一方面应尽快排查多年以前就“丢失的”、始终没有“找回来”的哪些放射源的去向,消灭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应该尽快对社会公众、相关使用单位进行一次高规格的安全教育,不仅要让工作人员会安全操作、会严格按照规程使用,也要尽可能地让社会公众对一些可能的“放射源”高度警惕。一些放射源的包装特征、外部特征等,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让民众提前识别到和防范到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型产品、新技术手段和新材料的大量应用,对于放射性物质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加强放射物质管理、继续严格制度的和法律的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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