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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平:删除"地铁禁食":道德能够调节的,法律不应该越俎代庖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22 15:19:46 责任编辑:霍骋远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对“地铁禁食”规定了处罚细则——不听劝阻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广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在拟提请待市人大审议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已经被删去。(5月21日《新京报》)

笔者以为删除“地铁禁食”是明智的,因为道德能够调节的,法律就不应该越俎代庖,一个形同虚设的法令对法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地铁里吃东西最多属于不良生活习惯,而对于地铁禁食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宣传提示或者乘车须知的形式,鼓励乘客自律。

具体而言,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才有可行性,徒法不能自行。

而首要的,地铁禁食入法存在先天的执行难,一者,法不责众的现象可能比比皆是,在地铁进食并非人们的主观所愿,实质是被逼无奈,生活压力过大致使上班族将吃饭的时间都用来乘坐地铁了。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多人进食,也恐怕只能睁一只闭一只眼,如若硬要柿子捡软的捏,就会大大降低工作人员在市民心中的形象;二者,执法力度的加大必然导致执法成本的加大,增加工作人员一方面增加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压缩了客运能力;三者不排除一些弱势群体比如低血糖群体的确存在随时进食的需要,对这部分人群法律如何给他们网开一面呢?

其次,宣教与劝阻的效果有时候会强于立法,而凡事皆入法却缺乏执行力反而会导致法律的公信力降低。地铁是否能够进食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问题,解决这些有关道德的问题,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如果对此类事情都立法,那么需要立法的是数不胜数的,比如不要在地铁里大声喧哗、地铁中不能占座,

而北京市有关方面表示,对于地铁内禁止吃东西的相关内容,将会纳入乘车手册中,作为对乘客的一种行为引导、倡导,这也是尊重个人权利的做法。地铁禁食立法,本身就存在一个悖论:过度侵犯私域会受人诟病,而个别人的过度自由影响了公域,又会带来麻烦。

北京市在地铁禁食立法问题上指导思想的纠偏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立法活动都应该首先考虑私人权利和道德因素。北京的做法值得推广,没有立法地铁禁食的城市就不要急于立法了;已经立法的城市也应该对法律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该自我否定的时候就自我否定,民众会看到政府实事求是的态度,这也是一种为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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