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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凤军:受贿捐赠岂能等于官员清白?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6-11 14:24:11 责任编辑:霍骋远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天下之事无奇不有,政府的官员受贿了,因为对100万元起初不知情,后来知道相关人员送其巨额钱财的情况下,没有将钱退回,反而利用自己儿子的名义捐献给寺庙了,做了慈善之事。难道说这受贿的资金做了慈善之事,这受贿的恶名就可以没了吗?受贿捐赠了真得可以等于官员的清白吗?这样的笑话出现,岂不是一个天大的讽刺!官员既然想做慈善之事,为什么不自己掏腰包呢?花着别人的钱,做善事,给自己脸上贴金,这样的腐败亦不能容忍。

    在新闻的报道中,对于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的收贿行为有多次提起,为什么在收贿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将贿款捐赠了,就成了不违法之事吗?如果他是一个清白的官员,不可能在为官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多次收贿,再者就是,当他得知这笔贿款后,更应该上缴上级纪委部门,或者碍于人情面,将钱退回,可是他却没有这样做,反而将钱捐了出去,看来他还是把这笔钱当成自己的了,否则他如何会用这笔钱以自己儿子的名义捐赠做慈善之事呢?他做这事,图名图利,这一百万元是贿赂是腐败不容质疑。

    虽说在做这件事的时候,黄志光起初不知情,但是贿赂者多次的“指点”,黄志光已经理解其意,既然知道了,就不应该再做出带着放钱的纸箱到寺院中去做什么慈善之事,应该立刻上缴单位或者是上级政府部门,可是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将钱带到了寺院,并授意用自己儿子的名义捐出。政府的官员很大度,做慈善之事捐了一大笔款,却不掏自己的腰包,个人风光的背后,却原来是腐败之事在做恶,这能证明他没有占有欲吗?没有占有欲这笔钱不应该由他或者其子来处置,更应该由政府部门来处置,这才是清白官员最需要做的。

    钱已经收到了,并且捐到了寺院,想必这寺院经过黄志光的镀金后,寺院大放异彩,黄家的威名应该远播了,佛祖应该保佑他一家人平安无事了,可是法不容情,面对腐败,执法者眼中应该容不得半点儿砂子,法律一是一,二是二,是腐败,即使花样千奇百怪也不会变其性质,因此对黄志光的抗诉中广州检察院做得有理有据,值得点赞。同时佛祖亦不会对腐败者留情,黄志光的清白只能成为一个荒唐的笑话,在给这个社会增加“调味品”的同时,更能够给政府的官员提个醒儿,作奸犯科者,理由无论有多少,最终的结果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接受人民审判,让自己成为当代和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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