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理政

邓海建:“农村学生替领导孩子高考”又如何?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06 17:49:56 责任编辑:霍骋远

    央视播出杞县高考替考事件后,6月23日,河南省招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替考事件仍处于调查阶段。据相关人员透露,替考的“枪手”多为急需用钱的农村大学生,且学习成绩优异。“这些品尝过高考艰辛的农家子弟,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却在金钱面前拿自己的诚信去冒险。”(6月25日《法治周末》)

    河南替考事件举国震惊,背后的乱象更是令号称“史上最严”的监考斯文扫地:权钱魅影,规则寻租,在真相拨云见月之前,确实还有诸多细节值得追问与反思。有媒体以“农村学生替领导孩子高考”为题,凸显了事件中人物身份的差异,以这种身份落差,激发情绪的无限联想,为民粹主义的非理性表演,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这是很危险的一件事。而其实在替考事件东窗事发之处,网意就呈现出对“农村学生”作为枪手的汹涌悲悯——“作弊的不是一般人”、“枪手都是急需用钱的学生”,这话也许是概率上的基本事实,但问题是,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罪罚相当”,不管你是什么人,犯了什么法,就受到什么样的责罚——不因为你是有钱人就板子加一码,也不会因为你是穷人鞭子就轻柔一分。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能彰显法律的稳定性。眼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也正是秉持这样的底线理性。譬如6月26日《人民日报》在评唐慧案时,就发出了这样的声音:个体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个体极端意见诉求的表达也不能左右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学生替领导孩子高考”,本质不还是替考行为吗?

    当然,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考试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枪手的替考行为可能还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违规考生也只能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三十三号令)处理,对于参与替考的高校生开除学籍,被替考者将会受到1至3年内禁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惩罚。这样的罚则,从感情来说,对“农村考生”可能有点重,但从法理与规则来说,或者相较于国考的严肃性与重要性,恐怕只会太过轻柔。

    俗话说,法不外乎情。但它有个前提,就是法与情当有明晰的边界。涉事“农村学生”的命运让人关注,或者说,对于品学兼优的“枪手”,社会力量也无妨为其打开一扇扇救济的大门,但就法律或者规则来说,任何身份意义上的“网开一面”,都是对替考事件的二次伤害,是对公平与正义的再次亵渎。

    人生就是充满选择,选择就要面对机会成本。一个成年人,来自农村或者城市,是学生或者工人,固然有阶层之别,但在法律层面,它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公民。缺钱的农村孩子还有很多,这不能构成可以违法违规的豁免条件。公众可以同情他们的境遇,但不能要求法律的戒尺抬高一寸。还是那句话,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公民社会,早该学会抛弃身边标签就事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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