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理政

李瑞强:“自愿”裁决暴露未成年人保护漏洞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08 16:26:27 责任编辑:霍骋远

    7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山东某乡镇中学,几名社会青年通过加QQ好友,送手机等方式骗取女生好感后发生性关系。警方在对其中一名受害女生调查后认为,事件过程中没有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这种看似以证据为准绳的说法似乎没有漏洞,但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性关系中,“自愿”二字远远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

    几名花季少女,一所乡镇中学,几个地痞流氓,构成了性侵事件的地点和主角,但没有悲伤,“自愿”成了一句最幽默的说词。

    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女学生,说不定,连最起码的自我保护知识都没有,都别说能力了,一个地痞,其实连她的父母或许都要躲着走。

    自愿地走出校门,看到了停在学校门口的红色本田与宝马车,自愿地上了车,自愿地离开了老师和学校的视线,自愿地到了一个地方,被并不相识的成年人性侵。

    所有的“自愿”,其实只要有一名老师大声地制止一下,只要有一名校长出来阻拦一下,只要有一个家长及时地发现一下,那么,发生在这块纯洁的校园门口的性侵,就不会这么光明正大和堂而皇之。仔细地思索,我们却发现了学校和家长都未能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监护之责。

    媒体报道中,从11岁到15岁都有,这些本应该都住宿的学生,却都住在某个可疑的宾馆里。人人都有手机的时代,老师一个电话就可以了解到学生的夜不归宿的情况,但这样的事情,却一而再而三地上演着。

    可以看出,对这长达多年的“性侵案”,一直都是女孩子们在私下秘密地承受着,整个过程中看不到学校和家长的影子。只要有一个老师报案,女孩性侵这样的悲剧很可能会避免。显然,让十多岁的女孩子独自面对成年人的诱骗,是造成悲剧的原因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女孩性侵大人的监管不力,恐怕并不过。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负有责任,但显然,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还存在着太大的漏洞。我们可以设想,女孩可以不受约束地和当地“地痞”交往。那么有坏人对她们产生不轨之心,她们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

    公安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正是一些农村的孩子处在家庭、学校“两不管”的境遇之下,才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事故频频。

    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如何给孩子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是整个社会、整座学校和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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