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理政

雷钟哲:把兜底的救命政策落实好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10 09:47:29 责任编辑:霍骋远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7月9日《人民日报》)

    其实,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去年11月18日已经印发,下发时要求“参照执行”。而这个规范,也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有关要求制定的,目的是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更好地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的诊疗。现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再发通知,强调依据《规范》及时救治,至少证明,其中还有不大规范或不够及时的问题,或者还有推诿、拖延的情况。如果做得很好,就不必要再强调了。

    之所以建立疾病救助应急制度,是因为近年来,虽则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需求,有了最为基本的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就成了填补盲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环,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一惠民方略,至晚在8年前已经提出。2006年,卫生部在当年十大卫生工作重点安排中明确要求,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这与现在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规定,一个规定反复提出、多番强调,至今还要“加快实施”,可见即便善政,落实也是相当难的。

    但是必须看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尤其对那些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又无力缴费的患者,不啻是救命的稻草。有了这个兜底的防线,许多悲剧就会避免。就比如河北保定市清苑县东臧村郑艳良,如果没有缺钱住院的忧虑,怎么会用一把钢锯,在家中自己动手锯断右腿,为此咬掉了四颗槽牙。53岁的重庆农妇吴远碧,要不是无钱手术,怎么会挥刀自剖放出腹部积水,她说:“这一刀下去,好了,就不再拖累家人了;要是要了命,也就不用再拖累家人了。”而这两件事,一个发生在2012年4月,一个发生在2011年5月,都在卫生部“先救治后结算,绝不允许见死不救”的后面。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从现在起,就让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担负应急救助义务的医院,切实把国家卫计委的通知当回事情。再也不要出现类似上述的悲情。也让我们和国外比较的时候,自豪地说一声:我们也有医疗保障的底线!否则,那真像楚国狂人接舆歌而过孔子说的:“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从政者“殆”,因为那些都是老百姓最不愿耳闻目睹的事情。当然,要想人家把你还当干粮,就得对于胆敢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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