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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云:“吃空饷”行为是不是犯罪?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23 17:03:18 责任编辑:贾东亮

    近日,从网上看到这样一条信息:《河南三门峡教体局长女儿吃空饷 大一时就拿工资》,网友举报三门峡渑池县教体局局长刘彦民的女儿刘××带工资上学,在上大一时就端上“铁饭碗”。经当地纪委调查后,在2014年7月21日,给予该教体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案发生在2010年,刘彦民当时任渑池县人社局局长(后调任教体局长),他利用职权将刚入读河南师范大学的女儿安排进该县教育局教研室,三年来女儿已领取财政工资和福利补助8.75万元。去年10月该消息被媒体曝光后,三门峡市纪委表示会严查此事,谁知大半年过去,只给了刘彦民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纵观媒体公开报道,处理吃空饷的手段,党内严重警告似乎成了“标配”,这种处罚力度明显过轻。如陕西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了工资关系,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计领取财政资金45096元,案发后,任教训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连个“严重”都没有。稍微严厉点的处分是免职,如山西省长子县教育局原局长李福刚安排儿子在教育系统“吃空饷”,被免职;湖北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副局长罗世群将在高校读书的儿子安排进入区财政局“吃空饷”,被免职等,从未有哪位官员受到刑事处分。

    “吃空饷”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造成的恶劣后果看,性质都十分严重,不但要给予“吃空饷”者和幕后操纵人党纪政纪处分,还须给予刑事处分。因为从“吃空饷”者本人来看,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吃空饷”者的“官老爸”来看,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382条关于贪污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中对诈骗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贪污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是观之,刘××的“吃空饷”行为,如果是主观行为并直接获利,则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其“吃空饷”行为是由其“官老爸”一手操纵,非法所得也由其“官老爸”直接受益,其“官老爸”则构成刑法上的贪污罪,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为“吃空饷”者的家长,作为县直重要部门(民政局、教体局)的“一把手”,在本县可以说是能够“手眼通天”的,通过暗箱操作安排女儿“吃空饷”也并非难事。从报道来看,在网民举报后,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上级纪委也只是给予这位“吃空饷”者的“官老爸”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处分,说起来很重,但在群众眼里看来却很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也只是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简单地说就是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其它的是什么也不影响。

    “吃空饷”因其违犯主体都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所以对中央的三令五申清查整治要求,基层官员只能是推推动动,甚至是推也不动,糊弄应付;对群众的举报,基层官员只能是被动应付,就事查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权力的失范、制度的失灵,惩治的过轻,使“吃空饷”事件像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是一茬。

    “吃空饷”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违法成本过低是第一原因。只有将“吃空饷”上升到刑法高度,以诈骗罪或贪污罪论处,才能体现“罪罚相当”原则,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否则,会有更多的人争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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