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4日《新京报》报道:7月12日,湖南蓝山县村民陈作雄疑遭“钓鱼执法”,他下跪磕头也没能阻止借来的摩托车被扣,这是45天内他被没收的第4辆。之后,陈作雄因无力赔还摩托车,在当地交通局运管所自杀。
何谓“钓鱼执法”?陈作雄为何能被三番五次“钓鱼”?事发后,执法部门为何又进行推卸责任?诸多疑问摆在面前。据悉,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建立对“钓鱼执法” 明确的界定和责任追究。但可以明确一点,这种执法手段有悖常理,由此造成的事故必须进行追究,还亡者一个公道。
“钓鱼执法”就是执法人员事先预设圈套,引人上钩,而后暂扣或查收车辆。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笔者不禁疑惑,为何光明正大的执法要如此偷偷摸摸的进行,这里面究竟有怎样的不可告人的秘密?据报道,陈作雄今年60岁,和老伴依靠2.5亩地和他每月200多元的低保为生。陈作雄并非职业摩的司机,闲暇时才在街上拉客。一个半月内,陈作雄有4辆摩托车被扣押。而这次确实没有载客,被人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做了笼子。”
陈作雄死后,有16名目击者在一份事发情况说明上签字作证。而蓝山县成立的调查组公布调查结论,称没有“钓鱼执法。”令人感到矛盾的是,22日,蓝山县运管所所长赵晓敏说,运管所当天没有安排执法行动,因此他并不知道当天的执法人员是谁。而蓝山县交警大队政委李英杰则表示,当天执法的是交警、运管两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具体是谁与陈作雄接触,他也不知情。
事实已经明晰,陈作雄确实是被执法人员进行了“钓鱼执法”。在反复辩解并下跪磕头无效的情况下,他选择了自杀,“钓鱼”的那位执法人员利用自认为很“高明”的手段结束了一位60岁老人的生命。据现场目击者称:一位执法人员对陈作雄说:“只要你开摩托车,我就要整死你,还要关起你。”口气猖狂至极。
是谁给了执法人员如此“权利”进行“钓鱼执法”?是执法部门的授意还是利益所使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钓鱼执法”的行为目前倍受法学家们质疑,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上海市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可以说对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政府已经有认识并且采取了行动。
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且“钓鱼执法”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及公民的道德意识,也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执法部门与其出事后推诿责任,不如一开始就认真考虑,明确执法手段和程序,禁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