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14岁女孩帮父讨薪跳楼,我们是否有些许耻感?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1-21 08:23:04 责任编辑:霍骋远

    日前有网友爆料,为帮父亲讨要工钱,一名14岁的初二女生从河北省冀州市一在建高楼跳下不治身亡。现场工人证实确有此事,并称女孩父亲为一名包工头,开发商拖欠其90万工资。(1月20日《华商报》)

    一株含苞待放的鲜花,就这么瞬间夭折,夭折在本不该她参与的讨要工钱的路上。我要说孩子,你真是干了一件天大的错事。世间万事万物相比,生命才是最为宝贵的东西。没有了生命,钱要回来又有何用?可是孩子已经失去了感知世界的能力,她已经听不到我的声音。所以我只能转而再问:我们——包括能够独立思考的公民特别是手握权力的官员,面对孩子冰冷的遗体,是否还有一点耻辱感袭上心头?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少说也有十年以上的历史。其间发生的悲剧可谓再三再四、屡见不鲜。而讨薪花样的不断出新,也令人谓然而叹。客观地说,国家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许多办法,出台了许多政策,也进行过看似有效的制度设计。比如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保证金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比如建立政府应急金制度,在紧急情况下预先垫付农民工工资,且应急周转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人社、财政部门管理。又比如建立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处制度,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再后来,又将“恶意欠薪罪”列入《刑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可是奇了怪了,这么多政策法规哪怕有一个落到实处,恐怕就不会出现少女香消玉殒的悲剧。就说这处凯隆御景楼盘,包工头至迟2012年已在此处打工,领着一帮农民工干到2014年5月工程完工,至今开发商拖欠工钱90多万。如今年关将至,农民工亟待领钱回家,这是他们一年辛苦的血汗,是孩子身上的新衣和老人养老的寄托,拿不到工钱,该是一个怎样的尴尬?不知这样的开发商,是守信的还是失信的?是有资格参与建设的,还是没有资格参与建设的?他们是否交过“保证金”?如果没有,谁又给他们发了施工许可证?现在死了人,当地宣传部门才称“该市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对事件展开调查。同时,住建部门对全市建筑市场迅速开展拉网式排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个“控制”、“迅速”、“拉网”、“排查”,是不是有点晚了,是不是有讽刺的意味?

    我认为,初二女生死于非命,固然有莽撞冒失的原因,但起因于讨薪,却是社会的耻辱和人民的伤痛。我们追求依法治国,《劳动法》是怎么说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五十条)一部颁布实施了20多年的法律(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还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直至酿成一桩桩讨薪悲剧,实在不利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倘若再无耻感,就难以杜绝此类悲剧的再现,就难以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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