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并公布了一些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例。(4月7日《法制日报》)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但是用工单位到底欠薪多少符合恶意欠薪入刑标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针对于此,广东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细化当地欠薪入刑的具体标准,用工单位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过1万元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此举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将对恶意欠薪者产生威慑作用。
但是,司法毕竟是终极救济手段,劳动者只有在穷尽一切维权手段,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完成这些法律程序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再者,地方明确恶意欠薪的入刑标准只是一纸规定,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公诉、审判与执行等环节,是秉公执法还是受到权力、金钱的干扰,还有待观察与验证。
因此,我认为,要治理欠薪顽疾,不仅法律要做好终极司法救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前移监管关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欠薪。欠薪发生以后,法律再来惩治恶意欠薪者,实际上是一种马后炮式监管方式。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认真防范用人单位欠薪。
早在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就明文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法已经颁布20年,劳动合同法生效7年有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领域需缴纳一定比率的工资保证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行业也比照建筑领域缴纳工资保证金。如果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事,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由职能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发放劳动者工资。农民工讨薪难原本是一个伪命题。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力地位不对称,弱势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老板面前缺乏话语权。特别是工程转包更易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的用人单位多了,劳动者为了保住打工机会,他们中的多数人并不敢与欠薪的霸王潜规则叫板。再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力疲软,助长了欠薪者的嚣张气焰。
欠薪问题的根源除了劳动者弱势、老板无良以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不够、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十分必要。比如,企业不交足工资保证金不许开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视为欠薪,依法进行处罚;完善社会信用系统,给欠薪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把欠薪者列入信用黑名单,全国联网,让欠薪者寸步难行,加大欠薪者的违规风险与欠薪成本;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等问题的谈判,从源头堵住欠薪漏洞。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强大的执行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对恶意欠薪行为果断亮剑,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欠薪事件也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如果劳动者权益平时不能落实,司法救济渠道不畅,不仅欠薪者肆无忌惮,劳动者的尊严底线还会继续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