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精神伤害”也应当加以法律条文的确认

2016-12-21 15:16: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20日,“两高一部”在北京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

    “气死人不偿命”,这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反证了气死人者,未必会以命相抵。骗死人要不要偿命呢?意见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换言之,即便发生“骗死人”惨剧,作案者仍然可以轻松应对。无期徒刑是最高惩罚,这对于被骗死者,是不是有点儿太过残忍了一点儿?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精神失常”算严重后果,“精神伤害”又该如何应对?“被骗死”是一种极端后果,“精神失常”也是一种极端后果,当“精神失常”成为一种严判严惩之标准后,“精神伤害”不能成为被忽略的后果和情节。

    一般来说,“精神失常”往往不是一时被骗之后的突发后果,而可能是延时性或者迟滞性后果。当电信网络诈骗事件发生之后,先是精神受到高度刺激,然后是被骗者发生思维紊乱,接下来才是长期性精神折磨。这种长期性精神折磨,才是法律最应当关注和关怀的。而这种精神上的长期性折磨,正是“精神伤害”的延时性与迟滞性。

    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就应当对犯罪者、违法者斤斤计较,寸寸必争。极端性后果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要严加惩处,非极端性后果但后果同样严重的“精神伤害”,特别是后发性、迟滞性“精神伤害”也应当加以法律条文的明确确认。对犯罪分子的斤斤计较,正是对于被伤害被诈骗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因此说,“精神失常”算严重后果,“精神伤害”同样是严重后果,应当引起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知道,严重的“精神伤害”对于被诈骗的人来说,可能是终生无法解脱的噩梦。而对于其财富及健康的伤害,则当然也是终生都无法弥补的。(王琳)

责任编辑:贾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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