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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用回收机制根治“给患者输过期药”

2019-05-07 19:35:1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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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患者家属反映,江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患者输注了过期5个月之久的乐加(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之事,5月5日,涉事医院副院长叶宏伟向澎湃新闻回应,经调查认定,该患者输注的乐加注射液确系过期。医院将会在调查清楚根本原因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5月6日《澎湃新闻》)

对于这起“给患者输过期药”事件,不幸中万幸的是,患者暂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院方领导声称此次医疗事故,是一次偶然事件,但从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该袋液体不小心掉入病区备药橱间隙,输液当天早上被护工发现后捡起,且同新补充的液体进行混放。这意味着,医院在过期药品管理上存在着“管涌”,出现类似事件,或许并非偶然。

揆诸现实,“给患者输过期药”事件一再发生。2016年1月份,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医院儿科共为14名患儿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2016年8月,有网帖曝光湖南武冈市人民医院给孩子注射过期药水,最长已过期1年;今年4月份,针对西安长安妇保院输注过期10%葡萄糖注射液事件,长安区卫生健康局迅速开展调查……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2016年8月开始执行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经将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列为危险废物,但是,对于如何回收,相关措施未能有效跟上。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都作了明确要求,但对于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既没有专门说明,也没有规定实施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更没有建立医院过期药品的回收机制。

由于回收制度的缺位,只能靠护士把好最后关口。倘若在输液之前,在核对患者身份,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时间及效期时,稍有纰漏,难免会出现“给患者输过期药”事件。

回顾近几年在类似事件处理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七十条罚则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事件的责任人,都会以“零容忍”态度,进行严厉的惩罚。

但不可否认的是,处罚相关责任人仅是治标之策,国家层面有必要架构起医院药品回收机制,完善定期清点和清退制度,让过期药品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惟有治本之策,发挥“药效”,才能有效杜绝“给患者输过期药”事件的屡屡发生。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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