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周志宏:让报假警者“吃不了兜着走”

2019-05-28 16:59: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近日,“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引起舆论普遍关注。5月16日,当地一名母亲声称孩子失踪,于是报警求助。警方连夜展开调查并悬赏征集线索。3天后,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发布通报称,“婴儿丢失”警情已经查清,警方已将婴儿从郑州市安全找回。但令人意外的是,此事件竟然是这名母亲自导自演所致。(法制日报5月27日)

类似自导自演的孩童丢失案约半年前在浙江省乐清市也曾上演。去年11月底,乐清一名母亲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他是否关心自己及儿子而故意制造男童失踪的剧情并报假警。今年4月29日,当事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报假警事件的一再发生,跟某些人法治意识薄弱有关,这些人不能正确地理解和看待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性,随意使用或者滥用公共资源。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浙江乐清儿童失踪事件都属于报假的刑事案件警情,报假警者或是出于扰乱社会或者报复他人的意图,或是为了满足自己某种心理诉求,或者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是酒后撒野,甚至是出于无知、没事找事而报假警。而报一般的假警情,可以看成是对警察搞的一个恶作剧,是由于心理的不健康。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严重妨害了警察的正常公务活动,破坏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报警服务是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报假警的行为不只会浪费警力,还会干扰接警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会误导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增加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浪费国家资源,也反向透支了社会信任,影响公安机关对应当救助人群以及具体情形的准确判断,因而有着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报假警者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案例中,有的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有的涉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有的则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些实属咎由自取。

报假警不仅是虚构信息的情形,而且也是妨害公务的活动。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不妨纳入征信系统,对其个人的相关生产生活予以必要的限制。治理报假警现象,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强化110的执法职能。110是为方便老百姓报案才设立的,而不是让一些闲着没事儿、没事而找事儿、有事儿没事儿打着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各自的服务平台;其次,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报假警者的处罚,让报假警者“吃不了兜着走”。据介绍,在以往的许多案例中,报假警的违法成本很低。如果不构成严重后果,甚至都不构成行政处罚案件,某种程度上,让报假警者有恃无恐,胡作非为。

基于此,有关部门必须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适当提高报假警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想报假警、不敢报假警,一旦报假警者且造成严重后果,则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让报假警者“吃不了兜着走”,以维护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