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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婚姻中“隐私权让位知情权”是应有之义

2019-10-24 17:20:0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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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10月23日据新华网)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订,是我国法律变完善的体现,我们应对其点赞。婚前的欺骗就是婚后的隐患,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导致在此后的十几年间,一部分人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问题由小变大,一点点逐步显现出来。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隐瞒自身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重大疾病,在婚后有可能会对被欺瞒方的身体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甚至让孩子一出生就患上遗传性疾病,影响到以后孩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身心发展。孩子何其无辜,在不知情、没有被征求同意的情况下就被改变了往后余生的“航向”,变成一个不幸的人。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的这种做法对被欺瞒方、对孩子都是极其不公平的。

为此,在婚姻登记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虽然涉及到了个人隐私权,但就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先生说的,“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此规定是对男女双方负责的表现,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照顾病患的义务,也减小了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是事关两个人一辈子的大事,夫妻双方应该坦诚相待。婚检则是婚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屏障,它是男女双方的健康"通行证",有利于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在婚前做个全面的婚检极其有必要,不仅是为了夫妻双方,更是为了以后的孩子和整个家庭,否则再美满的爱情也撑不住婚后有一个患严重遗传疾病的孩子。我们不仅要为自己的一辈子负责,更要为无辜的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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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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